本報訊(記者王若英) “法官,租賃證的事辦好了,謝謝!”1月6日,在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公房管理辦事窗口,男子周某興奮地掏出手機給興慶區法院的法官打電話。周某母親的房屋租賃證,怎麼與興慶區法院結下不解之緣?1月8日,記者從興慶區法院瞭解到詳情。
   1990年,周某的母親唐志英與丈夫離婚後,周某與母親租住在富寧街房管局直管公房,2005年唐志英去世,周某仍租住在這裡。2012年7月,周某持原城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房屋租賃姓名,房管部門答覆,其母的身份證姓名是“唐志金”,而離婚判決書中的姓名卻是“唐志英”,不能證明兩個名字是同一人,也不能證明其母去世後周某是唯一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故不予批准變更租賃申請。
   周某隨後到興慶區法院,希望法院能糾正其母親姓名。法院檔案室的工作人員解釋,如果判決書的誤差是法官造成的能補正,但卷宗中起訴狀、庭審筆錄及簽名等都是唐志英,糾正沒有依據。
   此後3年,周某多次請求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可始終沒有辦法辦理租賃變更手續。2014年12月10日,周某又來到興慶區法院信訪接待室,講述了事情原委。值班法官調閱案卷,發現當時當事人的姓名經核實無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補正條件。但值班法官讓周某把申請和材料留下,並告訴他會如實向領導彙報,看有沒有可能進行補救。
   去年12月28日,周某的申請被提到了興慶區法院審委會上進行討論。主持會議的薑院長表示,按規定,法院確實不能補正也不能出具證明材料,但如果唐志英與唐志金實際上就是同一人的話,因一字之差導致周某無法承租房屋,這一問題應想辦法解決。出於人文關懷,法院也應調查核實。薑院長一席話贏得了大家的一致贊同,審委會全票通過了該決議。
   隨後,法官通過走訪街道和派出所,查閱唐志金的原始戶籍資料,最後得出結論,當年起訴離婚的唐志英與周某母親唐志金為同一人。據此,興慶區法院為周某出具了證明材料。  (原標題:法院破例調查核實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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