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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碩)今後,遇到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環保部將與公安部門聯合出動,分工協作,第一時間留存下環境犯罪證據。昨天,環保部與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兩部門將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等三項制度和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等四項機制,加大使用刑事手段打擊環境犯罪。
  環境保護部新聞發言人陶德田介紹,長期以來,環保領域一直受到“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環保執法難”的困擾,迫切需要司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目前,雖然部分省市已經建立了環保與公安的聯勤聯動機制,但全國大部分地區環保與公安部門配合機制還沒有建立或不夠健全,環保部門單打獨鬥現象普遍存在,使用刑事司法手段打擊環境犯罪的力度不夠。
  《意見》首先明確了環保和公安部門的職責。根據《意見》,環保部門在涉嫌犯罪的案件辦理中主要是發現、查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以及後續配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主要任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立案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排除環境執法阻撓因素,保障執法順利進行。
  在借鑒山東、浙江等地方經驗基礎上,《意見》共提出了七項制度,分別是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案件移送機制、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以及獎懲機制。
  □數說

  半年來因污染案708人被刑拘
  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降低了入刑門檻。《解釋》出台後,環保和公安部門都將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作為當前重點工作。經統計,《解釋》出台以來,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00起,超過近5年移送案件的總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表示,《解釋》出台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環境污染案件667起,目前已經破案525起,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的14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047人,刑拘了708人,批捕了235人。
  □制度內容

  1

  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
  解決重大聯動事項。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聯席會議。
  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聯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聯動工作的對策。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的環境執法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促進聯動協作配合。
  2

  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明確內部機構在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中的職能分工,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協調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制定聯動工作方案和行動計劃,積極開展執法聯動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
  3

  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
  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必要時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安監等部門,針對案件性質、複雜程度、涉及範圍、可能導致的後果等情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研判,並對案件的調查、證據的使用等細節進行討論,確保案件依法處理。
  4

  完善案件移送機制
  規範聯動執法程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完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機制。
  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按照《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本地區制定的關於案件移送規定的要求,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序和監督等要求,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
  5

  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
  遇到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分工協作,防止證據滅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取樣、監測,出具監測報告,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提高案件查處效率。對環境污染涉案責任人身份不易確定、可能逃逸、證據難保全,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立案偵查。
  6

  案件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專業特長和執法特點相互學習,相互指導,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調查取證的能力和證據質量,實現證據的互信和共享。兩個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動態、共同分析案件辦理中的疑難問題,共同研究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對策和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電子化環境保護、公安聯合執法系統,實現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提高聯動執法效率。
  7

  獎懲機制
  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將本部門查處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開展聯合執法情況等納入本系統目標考核,組織開展年度表彰獎勵工作,有效調動執法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該查不查、該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擾案件查處,甚至包庇縱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人員的法律責任。
  □重點難點

  環保公安配合取證留存證據
  證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的基礎。因此,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關鍵一環。取證難、認定難一直是辦理刑事案件的一個瓶頸。環境保護部環監局局長鄒首民說,比如企業向大氣或河流偷排污染物,有時可能一陣風來了,或者隨著水流,污染物就被帶走了。
  《意見》為突破這一難題,對證據收集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各級環保、公安部門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第一時間發現了違法行為,接觸到現場情況,因此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公安部門辦理案件,具備偵辦和審訊經驗,可以借助環境保護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提高辦案質量。
  □典型案例

  昆明“牛奶河”案8人被批捕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日,多家新聞媒體曝光東川區小江流域河水受污染變“牛奶河”,4月2至4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東川區湯丹片區的45家選礦企業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3家企業建設項目未通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且私設暗管排放污水;12家企業建設項目未通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2家企業環保手續齊全,私設暗管排放污水。
  【處理情況】昆明市、東川區環保部門分別對以上17家違法企業給予責令停止生產或違法行為的處罰,並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共計處438萬元罰款。昆明市公安局環保分局對昆明東海礦業有限公司、昆明市東川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有限公司三家企業開展調查、取證、評估工作,已立案並刑拘8名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對8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環境罪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原標題:遇重大污染案環保公安將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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